question-icon 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司利益该如何处理?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发现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司的业务私下给自己的关联公司做,导致我们公司利益受损。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我们公司能采取什么措施维护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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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管侵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司利益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从法律概念上讲,公司高管一般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高管在履行职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更不能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勤勉义务则要求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和谨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还列举了一系列禁止高管实施的行为,比如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 如果公司高管出现了上述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公司可以要求高管返还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其次,若高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追究高管责任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司利益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约束和制裁的,公司和股东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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