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期间发现案件没有管辖权该如何处理?
在参与一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时,发现这个案件好像不归我们这边管。不太清楚接下来具体要怎么操作,是直接把案件扔给有管辖权的地方就行,还是有一套严谨的流程?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式和要注意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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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逮捕期间如果发现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立即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这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准确、及时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发现自身对所处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时,需将案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机构 。比如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但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就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在法律程序中,容易混淆的是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从启动前提看,管辖权转移往往由上级法院决策或核准,移送管辖则不需要接收案件的法院赞同;涉及对象方面,管辖权转移关注管辖权变动,移送管辖侧重于案件转移;法院层级维度上,管辖权转移主要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管辖可能在同级或上下级法院之间展开;实际效用上,管辖权转移旨在弥补级别管辖不足、灵活调整,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不当的管辖权分配;引发原因也不同,管辖权转移常因审理不便等因素,移送管辖主要源于受理法院缺乏管辖权。在移动方向上,移送管辖通常在平级法院之间进行,特定情形下也有上下级之间的,管辖权转移仅限于上下级法院之间,且管辖权转移必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核准,移送管辖则不需要上级法院审批。 相关概念: 管辖权转移:原本自己有管辖权,因一些原因无法受理而移交给其他法院,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主要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目的是弥补级别管辖不足等 。 移送管辖:移送的法院原本没有管辖权,只是移送案件,不需要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可能在同级或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主要是纠正不当管辖权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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