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纠纷该如何处理?


征地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多种。 首先是协商。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就征地拆迁的相关事宜进行坦诚沟通与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这是较为温和且直接的解决方式。比如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进行友好协商,争取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若协商不成,可申请行政调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协调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其凭借专业的调解能力和丰富的经验,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化解纠纷。 如果前两种方式都未能有效解决纠纷,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一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比如对政府的征地决定不服,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例如认为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或者程序不合法,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民事诉讼。在征地拆迁纠纷中,若出现比如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但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就可以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如果是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另外还有征地补偿协调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相关法规规定,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总之,要依据具体纠纷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