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为完成任务虚开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我们国企领导要求虚开增值税来完成任务,我心里很不安,不清楚这样做在法律上是怎样认定的,会面临什么后果,也不知道这种以完成任务为借口的虚开行为能不能减轻处罚,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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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没有真实的交易却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国企为完成任务而虚开增值税这种情况,虽然存在为完成任务的动机,但这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法律不会因为所谓的“完成任务”这一目的而减轻对虚开增值税行为的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和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合法性。只要符合虚开的构成要件,就会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此外,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无论是国企还是其他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实施虚开增值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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