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如何界定?
我在工作中,有时候做的事感觉既像职务行为,又像个人行为。比如帮公司联系业务时,顺带为自己谈了点小合作。我就很困惑,到底什么样算职务行为,什么样算个人行为,它们的界定标准是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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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也就是履行职责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员工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为了单位的利益去做的事情。个人行为则是基于个人的意志和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和单位的业务、职责没有直接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界定,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行为主体的身份,行为主体必须是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是构成职务行为的前提条件。比如,只有公司的正式员工,在其工作范围内的行为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其次是行为的内容。该行为必须与职务有内在联系,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例如,销售人员按照公司的安排去拜访客户、签订合同,这些行为就属于职务行为。而如果销售人员在拜访客户期间,私自去办自己的私事,那这个行为就属于个人行为。 还有行为的目的,即是否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行为以及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是为了单位获取利益,那么一般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通常由单位承担。而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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