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知道该如何界定?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法律责任的事情时,遇到了‘应当知道’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到底怎样就算是‘应当知道’了。比如在一些交易场景中,我怎么判断自己是不是属于‘应当知道’某些情况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界定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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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应当知道”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和“知道”有所不同,“知道”通常指的是当事人实际已经知晓相关事实,而“应当知道”则是一种基于客观情况的法律推定,即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通常情况,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理应了解相关事实。 对于“应当知道”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是认知能力,这要结合当事人的年龄、智力、文化程度、职业等情况来判断。比如一个从事特定行业多年的专业人士,对于该行业内的一些常见规则和信息,法律就会认为他应当知道。就像医生对于医疗操作规范和常见疾病的诊断知识,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就会被要求有相应的认知。 其次是信息获取的可能性。如果相关信息是公开的,或者已经通过合理方式进行了传达,当事人有机会接触到这些信息,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例如政府部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某项政策法规,并且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民众就应当知道该政策法规的内容。 在我国《民法典》等法律中,虽然没有对“应当知道”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例如在诉讼时效方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当存在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时,如果根据客观情况可以判断权利人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是谁,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知道。不同类型的案件,对于“应当知道”的判断标准和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在合同纠纷中,会重点考虑合同条款的告知情况、交易习惯等;在侵权纠纷中,可能会更关注侵权行为的明显程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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