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是如何表述的?
我在涉及一个民事纠纷案件,听说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我不太清楚简易程序适用的具体情况,想 知道法律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是怎么表述的,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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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一种比普通程序更简便、快捷的诉讼程序,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所谓“事实清楚”,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此外,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也就是说,除了法定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民事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约定的情况下,也能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很多方面都体现出简便性。比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审理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而且,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理期限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些规定都大大简化了诉讼流程,加快了案件的 处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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