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由谁选聘?
我刚搬到一个新小区,对小区物业的一些情况不太清楚。想知道物业服务人到底是由谁来选聘的呢?是我们业主自己,还是有别的什么主体来负责这件事?了解这个对以后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改善或许有帮助,所以想详细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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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的选聘主体在不同阶段有所不同。 在新房交付初期,开发商可以临时委派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这是因为在小区刚刚建成,业主还未完全入住、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需要有机构来保障小区的基本秩序和服务。不过,开发商不能将聘用哪个物业公司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加条件。 当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就转移到业主委员会手中。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全体业主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它能够对物业公司的选聘做出决定。比如,当开发商之前委派的物业公司合同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就需要对该物业公司进行评估,决定是继续留用还是另行聘用其他物业公司。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不同阶段物业服务合同订立的主体以及其效力。 总之,在小区发展进程中,前期开发商有临时指定权,但后期业主委员会才是决定物业服务人去留和选聘的关键主体,以此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小区物业服务的质量。 相关概念: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事务决策的组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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