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污染环境罪是如何认定的?

我所在的企业最近被怀疑存在污染环境的情况,现在心里特别没底。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企业污染环境罪是怎么认定的呢?认定的标准和依据都有哪些?真的很担心企业会因此受到严重处罚,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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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法律过程,涉及多方面的考量因素和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来明确什么是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指的是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对于企业而言,判断其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那么,怎样才算“严重污染环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污染环境罪,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环境监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企业的生产记录和排污记录等。环境监测报告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它可以证明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现场勘查笔录可以记录企业污染环境的现场情况,如污染物的排放方式、排放地点、污染程度等。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关于企业污染环境行为的相关信息,如企业的员工、周边居民等的证言。企业的生产记录和排污记录可以反映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排污情况等,对于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企业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是认定污染环境罪的一个因素。如果企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仍然实施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那么可以认定企业具有主观故意。如果企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那么可以认定企业具有主观过失。


总之,企业污染环境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否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污染行为,以及企业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因污染环境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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