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解除后的协商行为?

我在和别人解除合同后又进行了协商,但是不太清楚这种协商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想了解一下在民法典的规定里,像我这种情况,后续协商行为会被怎么看待呢?是有明确的标准还是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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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中,对于解除后的协商行为认定,首先要明确合同解除有多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也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况。 如果是协议解除合同的,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或者作出的承诺,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解除后的协商。这是因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这种协商行为就是有效的。 但在实际情况中,认定可能会比较复杂。例如,如果协商解除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那么解除协议实际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合同没有被解除,各方当事人仍然需要继续履行。而且当合同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存在分歧时,即便双方均存在解除合同的意愿,也不能简单认定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为合意解除要求合同内容具体明确,不仅包括消灭原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如何清理结算的内容。若双方主张解除的理由不同,对于解除后的清理结果亦未达成一致,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合意并未有效成立,不能认为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相关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意解除:各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一个解除原合同的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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