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我最近打算起诉离婚,但是听说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我和另一半平时经常吵架,还分居了一段时间,不知道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感情确已破裂。想了解一下在离婚诉讼里,到底怎样才会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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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通俗来讲,就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无法挽回,不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就是有配偶的人又和别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一起居住。这两种行为都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 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像殴打、捆绑等,也有精神暴力。虐待是长期、频繁地对家人进行伤害行为。遗弃则是对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不管不顾。这些行为都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 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些恶习不仅严重影响个人身心健康,还会对家庭经济和生活造成极大破坏,屡教不改说明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也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感情。 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强调是因为感情问题而分开居住,并且满两年时间,这期间彼此缺乏共同生活,也没有履行配偶应尽的义务,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个兜底条款。比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因为一方失踪后客观上无法履行家庭责任,维持婚姻关系对另一方没有实质意义了 。 此外,法院还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比如婚姻基础薄弱,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矛盾不断,难以建立起深厚感情;或者经过多方努力,夫妻关系仍无改善,矛盾无法调和等,这些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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