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医疗纠纷中到医务科该如何交涉病史?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听说可以去医务科交涉病史,但我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我担心自己处理不好,影响后续维权。我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去医务科交涉病史有什么技巧、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得到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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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医疗纠纷中,和医务科交涉病史是很关键的一步。首先,我们得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病历资料,它指的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这些是医疗纠纷处理中非常重要的证据。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所以,当您去医务科交涉病史时,您有合法的权利要求查阅和复制相关病历。 交涉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性。第一步,可以先向医务科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和来意,说明您是患者本人或者是患者的合法代理人(如患者授权的家属等),明确提出您需要查阅和复制病史资料。第二步,如果医务科提出需要一定的手续,比如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明等,要积极配合办理。同时,要注意查看手续要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第三步,在复制病史资料时,要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可以要求医务科工作人员在每一页病历上加盖医疗机构的证明印记,以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如果在交涉过程中,医务科拒绝您合理的查阅、复制病史的要求,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您可以向卫生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整个交涉过程中,最好能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对话内容等,以备后续可能的需要。如果可能的话,也可以邀请第三方见证交涉过程,增强交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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