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别放任的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放任的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两个概念总是区分不清。感觉它们在某些情况下很相似,不知道该从哪些方面去准确判断是放任的故意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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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别放任的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认识因素来看。放任的故意,也就是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的“明知”意味着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而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基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条件,他有责任和能力预见到结果,但实际上却没意识到。 其次,从意志因素来讲。在放任的故意中,行为人虽然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对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态度,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采取了一种听之任之、无所谓的态度。而疏忽大意的过失里,行为人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意愿的,只是由于疏忽才导致了结果的出现。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是对故意犯罪包括放任的故意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此条明确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 通过对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就能较为准确地区分放任的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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