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领结婚证该怎么离婚?


首先,我们要明确在法律上,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才受到法律保护。没领结婚证,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双方并没有建立起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离婚”问题。 不过,没领结婚证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谓结婚实质要件,通俗来讲,就是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是自愿结婚。对于这种事实婚姻,如果要分开,处理方式和普通离婚类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一种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双方可以自行分开。不过,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