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抗诉是如何提起的?
我之前认罪认罚了,但是现在判决下来我觉得不合理。我想知道在这种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抗诉要怎么提起呢?是我自己提,还是有其他的途径和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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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而抗诉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关于认罪认罚后抗诉的提起主体,主要是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的判决存在错误,比如量刑明显不当等情况,检察院就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从程序上来说,检察院提起抗诉需要制作抗诉书。根据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对于被告人而言,如果对认罪认罚后的判决结果不服,虽然不能直接提起抗诉,但可以通过上诉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诉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十日,裁定的上诉期限是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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