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定羁押起止时间该如何填写?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羁押的法律文书时,对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的填写不太确定。不知道是以实际关押到看守所的时间为准,还是有其他规定。想了解一下正确填写法定羁押起止时间的方法和依据,避免出现填写错误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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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羁押时间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法定羁押起止时间的填写在法律程序中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羁押的概念。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我国,常见的羁押措施包括拘留和逮捕。 对于羁押起始时间的填写,通常应以执行羁押的法律文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就是说,当犯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实际羁押的那一刻,就应当作为羁押起始时间。比如,公安机关在2025年1月1日上午10点将犯罪嫌疑人张某送到看守所,那么羁押起始时间就应填写为2025年1月1日10时。 而羁押终止时间的填写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是案件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被释放,那么释放的时间就是羁押终止时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决并交付执行刑罚,那么判决生效后被送往相应执行场所的时间,就标志着原羁押状态的结束,此时填写该时间作为羁押终止时间。例如,李某在被羁押一段时间后,法院于2025年2月1日作出判决,2月3日将其送往监狱执行刑罚,那么羁押终止时间就应填写为2025年2月3日。 在填写法定羁押起止时间时,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准确填写,并且要有相应的法律文书和手续作为依据,以确保整个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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