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形成扶养教育关系?


要判断是否形成扶养教育关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扶养人通常应为未成年人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还不具备独立生活和自我保障的能力,需要他人的抚养和教育。比如一个十岁的孩子,其继父或继母对他进行抚养教育,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形成扶养教育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里虽然说的是父母,但对于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也是适用的。 其次,双方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这意味着继父母与继子女要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日常生活、学习等方面进行关心和照顾。仅仅是给继子女一些钱,但没有共同生活,对继子女的生活、学习没有任何关心照顾、培养,这种情况一般不宜认定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例如,继父母只是定期给继子女打生活费,却从不关心其生活状况,这就不符合共同生活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要求。 最后,抚养事实要持续足够长的时间。虽然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具体时长,但一般认为不低于三年 。不过,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例如,继子女18岁成年,继父母从其15岁开始抚养,持续了三年,成年后抚养自然终止,这种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为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而若继子女10岁时,继父母与亲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继父母只抚养了一年就不再抚养,此时认定扶养教育关系就需要慎重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情况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说明一旦认定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就具有和亲生父母子女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