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该如何处理?
我既有经营所得,比如开了个小店的收入,又有综合所得,像上班的工资。现在我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该怎么处理,这两种所得是分开算税还是一起算?扣除标准是怎样的?很担心处理不好会有税务风险,希望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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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个人既有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时,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分开进行计算和申报。 首先来解释一下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概念。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等。综合所得则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扣除项目时,有些扣除项目不能重复扣除。比如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综合所得中已经扣除的,在经营所得中就不能再次扣除。对于减除费用六万元,只能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选择一处进行扣除。 具体申报时,经营所得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综合所得则需要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果对具体的税务处理仍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准确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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