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清单漏项该如何处理?
我参与了一个招投标项目,结果发现招投标清单有漏项。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担心会影响项目进行和自己的利益。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对于招投标清单漏项有哪些处理办法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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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投标清单漏项是一个较为常见但又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不同阶段发现漏项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在招标阶段发现清单漏项,招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招标人有责任对漏项进行补充说明,并且给投标人足够的时间来根据新的内容调整投标文件。 要是在投标阶段,投标人发现清单漏项,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疑问。投标人不能自行对漏项内容进行随意补充或修改投标报价,因为这可能导致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而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等待招标人的正式答复,按照招标人的澄清或修改来调整自己的投标策略。 而在合同履行阶段才发现清单漏项,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来处理漏项问题。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漏项部分的价格和履行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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