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欠缴的社保费如何处理?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到欠缴社保费的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基本概念。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而社保费是指参加各类社保保险并缴纳保费的行为,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已经计提了社保费,并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缴纳了欠缴的社保费,那么这部分社保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因为这种情况下,社保费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例如,企业在2024年12月计提了当月员工的社保费,但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未能及时缴纳,在2025年5月31日(假设该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5月31日)前补缴了这笔社保费,那么在进行202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社保费就可以扣除。 然而,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缴纳欠缴的社保费,那么这部分社保费不能在缴纳当期扣除,也不能追溯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因为税法规定了扣除的时间节点,超过规定时间缴纳的社保费不符合在相应年度扣除的条件。比如,企业在2025年6月才补缴2024年12月欠缴的社保费,此时202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这笔社保费就不能在2024年扣除,也不能在2025年扣除。 此外,如果企业欠缴社保费被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虽然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参照该规定执行,即社保滞纳金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