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孩子改名字需要双方都出面吗?
我和前妻离婚了,现在孩子跟着我生活。我想给孩子改个名字,不知道是不是必须要前妻也出面一起办理,还是我自己就能去办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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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来看,夫妻离婚后孩子改名字是否需要双方出面是有相关规定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未成年人的姓名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未成年人由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姓名的变更等重大事项通常需要其监护人来决定和实施。夫妻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是孩子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同时,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所以,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要给孩子改名字,是需要父母双方都出面或者都同意的。因为这涉及到双方对孩子监护权的行使和对孩子权益的共同保护。如果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名。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避免在孩子姓名变更问题上出现一方随意决定而损害另一方权益以及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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