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是怎样规定的?


汇算清缴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涉及到税收与社保缴纳的重要问题。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概念。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指的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通俗来讲,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五险”。 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也明确指出,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这意味着,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这里的“规定标准”很关键,它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来确定的。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只要是按照这个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费用,都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对于个人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专项扣除就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所以,个人缴纳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也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个人都要注意准确把握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范围和标准,按照规定进行缴纳和扣除。如果超过规定标准缴纳的部分,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例如,企业自行提高缴费比例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费用,超出规定标准的那部分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超标准缴纳的部分,也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