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交通逃逸行为?
我开车和别人的车发生了点擦碰,当时心里一慌就直接开走了。现在我很担心这会不会被认定为交通逃逸,我想知道法律上到底是怎样认定交通逃逸行为的,有哪些具体的情况和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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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逃逸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以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这些情形。 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行为人在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为了逃避责任,比如不想赔偿、不想接受处罚等,而逃离了事故现场,一般就会被认定为交通逃逸。就算行为人可能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但只要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也可能被认定为逃逸。比如轻微的刮擦事故后直接开车离开,也可能会被认定。不过,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理由,像因为要送伤者去医院而离开现场,并且及时报警等后续处理,就不属于逃逸行为。所以,认定交通逃逸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逃避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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