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法中逃逸是如何认定的?

我前几天开车出门,和另一辆车发生了点小擦碰。当时我有点害怕,就直接开车走了。后来想想有点担心这算不算交通逃逸。我想知道在交通法里,逃逸是怎么认定的呢?我这种情况会不会被认定为逃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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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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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法中,交通肇事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一概念通俗来讲,就是出了事故后,为了躲开责任追究而离开现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为: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也会被认定为交通逃逸。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存在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却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虽然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虽然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离开现场并且否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表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且强行离开现场。 所以,判断是否属于交通逃逸,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像你描述的小擦碰后直接开车走的情况,如果有证据能证明你主观上是为了逃避责任,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交通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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