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如何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提出商标异议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原则)、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第十二条(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限制条件)、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下面为你介绍提出商标异议的具体步骤。首先,要准备好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商标异议申请书、异议人的身份证明、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申请书应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初步审定号、类别、指定使用商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同时还应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其次,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可以通过商标局设立的商标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通过商标局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然后,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将异议申请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异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最后,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后,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