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开发的土地使用税该怎么交?

我有一块土地一直没开发,不清楚这未开发的土地使用税该咋交。是和开发了的土地交税方式一样吗?有啥特殊规定不?计税依据是啥?税率咋确定?希望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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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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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未开发的土地同样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首先,计税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对于未开发的土地,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测量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其次,关于税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述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最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是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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