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纠纷如何预防?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商业活动中,仓储合同纠纷时有发生,预防这类纠纷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预防仓储合同纠纷的方法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在签订合同前,要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存货人要考察保管人的仓储资质、信誉、仓储设施等情况,保管人也要了解存货人的信誉和支付能力。《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签订详细、规范的书面合同是预防纠纷的重要基础。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仓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验收方式、仓储期限、仓储费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其次,要做好仓储物的验收工作。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保管人在验收时要认真负责,存货人也要提供准确的仓储物信息。 再者,在仓储期间,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同时,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如果保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仓储物的提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提取的时间、方式等内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后,双方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情况变化,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协商结果。这样可以避免因误解或沟通不畅而产生纠纷。总之,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预防仓储合同纠纷的发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