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信息披露违规罪如何量刑处罚?


刑事信息披露违规罪,指的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来看,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股东或其他人的利益,仍然实施该行为。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关于量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一旦构成刑事信息披露违规罪,不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刑事处罚,单位也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程度等。所以,对于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准确判断量刑的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