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怎样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的刑罚制度。 对于漏罪实行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方法,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而对于发现漏罪的情况,《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先并后减”的原则。也就是说,先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合并,然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举例来说,如果甲因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执行5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B罪,对B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那么先将10年和8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原则合并,假如决定执行15年,再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甲还需要执行10年。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刑事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同时也合理地惩罚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