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汇算清缴招待费调整该怎么做账?

我在处理公司账务时,到了汇算清缴阶段,涉及招待费调整这一块不知道该怎么记账。之前没处理过这类情况,不清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记账方法,怕做错账影响公司财务数据,想了解一下正确的做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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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待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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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中,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而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当进行汇算清缴招待费调整做账时,首先要明确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那么超出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处理上,业务招待费通常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者“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 举例来说,假如A企业在某一年度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可扣除金额为10×60% = 6万元;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金额为1000×5‰ = 5万元。由于5万元小于6万元,所以该企业当年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需要纳税调增的金额为10 - 5 = 5万元。 在账务处理上,平时发生业务招待费时正常记账: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而在汇算清缴时,这5万元的纳税调增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只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即可。因为会计上是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而税务上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这就形成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这种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需要进行账务上的递延处理。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即可,账务处理也按照正常的业务招待费记账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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