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要如何办理股权质押合同登记?
我想要用股权进行质押来获取一笔资金,对办理股权质押合同登记这块不太懂。不知道具体要走哪些流程,准备些什么材料。担心因为不懂流程和要求,导致办理不顺利,所以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办理股权质押合同登记是怎么一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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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办理股权质押合同登记,一般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质押登记。 首先,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只有完成登记,质权才真正产生法律效力。 接下来是办理登记的流程和所需材料。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这些材料:一是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是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且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是质权合同;四是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五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果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在办理前,还需注意股权质押的条件。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因为只有能转让的股权,在债务无法履行时,才可以通过处置股权来保障债权人利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同时,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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