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计税相关内容。 首先,计算公式方面,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由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关于法律依据,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等相关规定,明确了残保金的征收范围、计算方式等内容。同时,各地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比如,一些地方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以下(含 30 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所以,在计算残保金时,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当地的政策法规。 此外,税务机关一般会根据企业申报的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数据,结合当地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自动计算应缴纳的残保金金额,并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企业推送缴费信息。企业在收到缴费信息后,应及时核对数据准确性,如有异议可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