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如何终止?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指的是该合同在法律上失去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再受合同约束。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和依据。 首先是正常履行完毕终止。当合同双方按照约定,承租人完成了全部租金支付等合同义务,并且可能还履行了其他附随义务,比如租赁物的返还等相关约定,此时合同自然终止。这就好比两个人约定好完成一件事,事情做完了,约定也就结束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已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租赁物的归属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其次是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是双方意思的体现,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同意提前结束合同,那么可以通过签订终止协议等方式来终止合同。这就像两个人一起做一件事,做到一半,双方都觉得没必要继续做下去,经过商量后决定不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双方协商一致终止融资租赁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再者是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若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终止。比如承租人多次拖欠租金,经过出租人提醒后还是不支付,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就可以采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另外,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也可能会使合同终止。比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且无法修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