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俗理解牵连犯与吸收犯?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牵连犯和吸收犯这两个概念,感觉特别难理解。看了一些法律条文,还是一头雾水。想问问大家,能不能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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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和吸收犯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在理解这两个概念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它们的定义。 牵连犯指的是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多个行为,而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并且每个行为都触犯了不同的罪名。比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诈骗是目的行为,伪造公文是手段行为,这两个行为分别构成了诈骗罪和伪造公文罪,就属于牵连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没有对牵连犯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牵连犯一般是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按照处罚较重的那个罪名来定罪量刑。这是因为牵连犯的多个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牵连关系,本质上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的,所以不进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则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只按吸收行为定罪的情况。比如,入室盗窃,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必经阶段,就被盗窃行为所吸收,只定盗窃罪。对于吸收犯,通常按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来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吸收犯的几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实际上只存在一个犯罪行为的整体。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主要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一种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而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是一种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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