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关联?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都是法律上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诉讼时效进行调整的重要制度。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简单来说,就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因为一些法定的客观原因,像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况,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就暂时停止计算。等这些阻碍因素消除之后,诉讼时效再继续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了某些法定事由,比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使得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统不算数了,诉讼时效期间要重新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它们之间的关联在于,两者都是为了避免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造成不合理的限制,保障权利人能够在合理的情况下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过,它们也有明显的区别。中止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时效暂停,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而中断是因为主观原因,比如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导致时效重新计算。例如,在您催债务人还钱这种情况,就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会重新开始计算。所以,理解它们的关联和区别,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