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最近听说公司里有个高层好像自己在外面开了个和公司业务类似的店。我就挺好奇,这种情况要是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话,得达到什么标准啊?就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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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简单来说,这个罪主要是针对国有公司企业里特定的管理人员。这些人本来应该为公司好好工作,但他们却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位便利,去做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相同业务,然后从中赚钱。当他们通过这种不正当手段赚到的钱达到十万元以上,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明确了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且非法利益数额达十万元以上就可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构成此罪,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概念: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立案追诉:就是当达到规定的条件时,司法机关会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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