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因导致员工待岗一年该如何赔偿?


当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致使员工待岗一年时,赔偿问题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首先,我们来了解工资支付方面的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实践中,各地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标准有不同规定。比如有的地方要求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生活费。假设当地规定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若当地最低工资是每月2000元,那么待岗期间每月就应支付1400元。其次,如果公司待岗一年后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涉及到经济补偿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生活费或者给予经济补偿,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员工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此外,员工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