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是否属于变相辞退?
公司让我待岗,只发基本生活费,工作也不安排,感觉就是不想让我干了又不想给赔偿。我想知道待岗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变相辞退,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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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并不一定就是变相辞退,要判断是否属于变相辞退,需要综合多方面情况来看。 待岗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暂时安排劳动者等待岗位、暂停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一种状态。在待岗期间,劳动者不用正常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生活费,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变相辞退则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采用一些不合理的手段,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行为。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各地会有关于待岗生活费支付标准的规定,比如北京市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待岗有合理的理由,比如企业经营困难、进行技术改造等,并且按照规定支付了待岗生活费,同时保留了劳动关系,这种待岗一般不属于变相辞退。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理理由,随意安排劳动者待岗,降低工资待遇,或者以待岗为借口迫使劳动者主动离职,那么就可能构成变相辞退。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恢复正常工作和工资待遇。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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