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后有子女不同意该怎么继承?
我家老人立了遗嘱还做了公证,把财产给了部分子女。但有其他子女不同意这个遗嘱,现在老人去世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财产该怎么继承啊,不同意的子女闹起来会不会影响继承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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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遗嘱公证的概念。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为它经过了专业公证机构的审查,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同时,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如果不存在遗嘱被撤回、变更等情况,公证遗嘱的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有子女不同意遗嘱公证的情况下,继承流程通常还是按照遗嘱来进行。因为遗嘱体现的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意愿,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就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不同意的子女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不同意就否定遗嘱的效力。 如果不同意的子女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存在质疑,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嘱无效。但在诉讼过程中,他们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例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受胁迫或欺诈所立等。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法院一般会认定遗嘱有效,仍然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所以,只要遗嘱公证合法有效,即使有子女不同意,继承还是会按照遗嘱的内容来执行。相关继承人可以凭借公证遗嘱等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财产的过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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