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解释?

我最近卷入了一起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的事件,不太清楚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法律上有哪些具体的解释和规定。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寻衅滋事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的详细内容,比如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处罚标准是怎样的,这些规定能帮我更好地应对目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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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寻衅滋事,通俗来讲,就是一些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随意骚扰他人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寻衅滋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首先,对于什么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进行了明确。根据该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如果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也属于“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其次,对寻衅滋事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做了规定。比如解释第2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3条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进行了列举,第4条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说明。 最后,关于处罚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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