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形?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来分别介绍它们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关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意味着该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就好像这段婚姻从未存在过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比如,甲已经和乙结婚了,在没有和乙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那么甲和丙的婚姻就是无效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就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比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像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如果是这类亲属关系的人结婚,婚姻会被认定无效。(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这个年龄就结婚,婚姻是无效的。 其次,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受胁迫或者受欺诈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