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跟商家签合同,里面好多条款都是商家提前写好的那种格式条款。我有点担心这些条款会不会对我不利,想知道在法律上,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这样我也能看看合同里有没有这种无效的条款,保障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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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多种情形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六条则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其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比如商家在合同里写自己对产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却要求消费者必须按时付款,这就不合理地免除了自己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 最后,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同样无效。例如一些商场规定“本商场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就排除了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这种格式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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