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财产及子女该怎么处理?
我和伴侣的婚姻被判定为无效婚姻,现在不知道我们之间的财产该怎么分割,还有我们共同生育的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无效婚姻的财产及子女处理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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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对于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这里所说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就是在分割财产时,会倾向于保护在这段无效婚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比如,如果一方是因为受到欺诈而与另一方结婚,那么在分割财产时,受欺诈的这一方可能会适当多分一些财产。同时,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例如,重婚者与后一任伴侣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不能影响到其与第一任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关于无效婚姻中子女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法院通常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于抚养费的数额,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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