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我和对象的婚姻被判定为无效婚姻,现在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我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一些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还有一些存款。我不知道这些财产该怎么处理,是像正常离婚那样分割,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无效婚姻财产处理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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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指的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于无效婚姻财产处理,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就是说,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给双方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例如,双方可以根据各自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协商确定房产归谁、存款如何分配等。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就需要由人民法院介入处理。法院在判决时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里的无过错方,是指在导致婚姻无效这件事情上没有过错的一方。比如,一方隐瞒了自己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另一方并不知情,那么不知情的这一方就是无过错方。法院会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涉及到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比如,重婚者在与后一任配偶同居期间购置了房产,而该房产的资金来源可能涉及到与第一任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处理时就需要考虑第一任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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