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无效婚姻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比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等情况。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这意味着,首先财产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你们可以自己商量怎么分。比如你们能就房子和存款达成一致分配意见,那就按商量好的来。 要是商量不成,法院会介入。法院判决会照顾无过错方。比如一方是因为另一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那么无过错方在财产分配上会得到照顾。而且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也就是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这些规定对于无效婚姻财产分割同样有指导意义。 对于无效婚姻财产分割涉及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