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邀朋友一同务工,朋友不慎身亡需要担责吗

我之前邀了朋友一起去务工,结果朋友在务工的时候不小心身亡了。我现在心里特别慌,也很自责,不知道自己在这件事上到底有没有责任。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我这种情况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啊,是怎么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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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邀朋友一同务工,朋友不慎身亡的情况下,是否担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判断双方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很关键。雇佣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对另一方有支配、管理的权力,存在隶属和人身依附属性。如果不是雇佣关系,在朋友无过错时,通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两人只是一起合作干活,不存在谁管理谁的情况,就不符合雇佣关系特征。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表明如果经认定存在侵权责任,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赔偿。 如果不构成雇佣关系,但一方对朋友身亡存在过错,比如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等,那么也可能要承担一定侵权责任。要是朋友自身对身亡存在重大过错,比如违规操作等,那么朋友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朋友家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获取相应赔偿。例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况。 总之,责任的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双方过错程度等。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可能面临的责任。 相关概念: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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