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否小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遇到了一些行政方面的事情,在考虑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听说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小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太确定是不是这样,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看看哪种方式更适合我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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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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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途径。受案范围,简单来说就是哪些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二者受案范围各有特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相对较宽,除了具体行政行为外,还能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规定)一并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然在表述上没有行政复议那么宽泛,但它有兜底条款,并且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也在不断拓展。所以,不能简单地说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小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它们各有侧重,共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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