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向教职工借款属于集资行为吗

我所在的学校最近说要向教职工借款,说是为了学校建设。我有点担心,这算不算是集资啊?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这种行为的,要是真算集资,会不会有什么风险?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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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教职工借款是否属于集资,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集资简单来说,就是把大家的资金集中到一起。而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行为。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向教职工借款一般可视为正常的集资行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144条、第145条、第153条、第15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学校向教职工借款用于改善教学设施、建设校园等学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借款合同是真实有效的,这种情况就属于合法的借贷性质,受到法律保护。 但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比如未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授权;承诺高额回报;面向教职工以外的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等。像学校以借款名义,对外公开宣传并向社会不特定人士借款,承诺过高利息回报,那可能就涉嫌非法集资。 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了单位内部借款在符合条件下合同有效的情形。《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责任。 相关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通过某种看似合法的方式,实质达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公序良俗: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就是社会正常运转的一般秩序和大家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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