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索赔是否属于敲诈?
我之前在一家超市故意买了过期商品,然后找超市索赔。现在有人说我这是敲诈,可我觉得超市卖过期商品本来就不对。我就想问问,我这种故意买过期商品索赔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属不属于敲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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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敲诈勒索”这个概念。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不正当的威胁手段,迫使别人交出财物。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消费者购买到过期商品时,商品的经营者本身就存在过错。消费者依据这些法律规定进行索赔,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消费者是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比如与商家协商、向消协投诉或者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来索赔,就不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不过,如果消费者采取威胁、恐吓商家,并且索赔金额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那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了。所以,正常的购买过期商品索赔是受法律保护的维权行为,但不能借此进行不合理的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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