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责令停止经营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吗?
我经营着一家小餐馆,前几天市场监管部门突然来检查,说要下达责令停止经营的通知。我不太明白他们这么做的依据,听说可能是根据《食品安全法》,想知道是不是真的依据这部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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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责令停止经营有可能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 责令停止经营其实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当商家的经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食品安全造成威胁或者存在重大隐患时,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这种措施。比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就会责令停止经营。 再如第一百二十三条,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严重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也可能包含责令停止经营这一措施。 所以,监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经营通知时,通常会明确指出具体违反的法律条款和事由,如果商家收到这样的通知,应积极配合调查,了解具体情况,若对处罚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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